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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樓下同意頂樓增建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1.17 天氣:
心情:
樓下同意頂樓增建 前屋主判賠現屋主判拆
更新日期:2008/01/14 06:09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擁有頂樓違建的民眾要注意了,即使樓下住戶同意?#92;違建,仍有可能被強制拆除!
台北縣最近出現此一罕見案例,原因是鑑定認為該建物?#92;上違建後會影響安全。
台北縣三重市名源街王姓女屋主因不滿5樓的鄭姓、高姓住戶頂樓?#92;違建,訴請法院判准拆除,高等法院最近宣判,考量王女丈夫林某雖曾簽下頂樓增建同意書,但建物經鑑定,認為違建已影響住戶安全,逆轉改判須拆除確定。
本案敗訴須拆除違建,騰空返還所有住戶的該建物4號5樓高太太、6號5樓鄭先生,大喊上述判決不公,他們要聲請再審,尋求救濟。
原告王姓女屋主表示,4、6號5樓住戶未經全體住戶同意,就在樓頂平台搭建6樓,由於施工不當,在鋼筋水泥大柱重壓下,已造成公寓整體結構嚴重變形移位,也於91、92年間分別轉售給高、鄭兩人,又再增建,依民法請求拆除,並返還所有住戶。
被告的高、鄭兩人則強調,該6樓經全體住戶同意才興建佛堂,王女丈夫林某也有簽下同意書,另兩人買下房屋後未再增建,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也認為,4號4樓的建物結構未有明顯損害,王女請求並無理由。
一審板橋地院採信被告主張,判決王女敗訴,經王女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引用最高法院80、82與92年度等,共4個判決意旨,指出樓層住戶雖對建物部分有專用權,仍應基於原本用途、性質與構造使用,若屋頂加?#92;已影響建物景觀、安全,住戶仍有權請求拆除。
高院考量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該屋頂加?#92;確有造成王女住家結構安全疑慮,因此改判王女勝訴確定。
以為已賠償 才買下萬年違建
記者孫友廉/專訪
遭法院判決須拆除頂樓加?#92;的名源街4號5樓屋主高太太,以及6號5樓屋主鄭先生,對敗訴結果相當失望,高太太甚至表示辛辛苦苦過來1、20年才買下此房屋,要養小孩、繳房貸,那知卻仍出了問題,真讓人深感求助無門。
二審變敗訴 「心血全毀了」
鄭先生說,收到高院的判決,已與律師會面討論,將會提出再審。他表示,高院引用的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適用此案,最高法院案例是買屋後再增建,而他們買屋就是如此現況,沒有再增建,一審法院前來勘查過,也同樣認定沒有增建。
鄭先生強調,原本他們買屋前,前沈姓屋主就遭王女以增建損害房屋結購求償,在法院判決沈某要賠償王女48萬多元確定,他們買下房屋,以為已經沒有任何問題,那知還沒搬進來,他與高家就一起莫名其妙,被告觸犯了公共危險罪。
鄭先生表示,原本該頂樓加?#92;是在84年前,依規定可暫緩不拆,而他們也有繳房屋稅,現今要拆除,這筆拆除費用將由誰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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