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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關於同性婚姻...2 轉貼
作者: ஜღ聆 辰ஜღ 日期: 2013.12.07  天氣:  心情:








看了戴先生所分析的 好好的一個簡單同志婚姻問題 


可以讓那些想法條的人弄得這樣複雜 輕率 沒責任


難怪會有那麼多人去凱道抗議了


那些立法委員在目前的制度下 都能包二奶 三奶.....


趁現在的修同志婚姻法  大搞不必負責 不必撫養 可以輕易換"同居人"


實在是"居心叵測" 令人搖頭












戴廷哲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 943 個追蹤者






這個活動紀錄的選項

關於多元成家方案,上次把伴侶制想講的都講得差不多了
,這次我想講一下我對「多人家屬」的觀察,再順便補充一下伴侶制和同性婚的個人看法。這篇比較多是個人的看法,供有興趣的人分享一下,如有錯誤,敬請指正。




壹 多人家屬

我國多人家屬草案沒有參考外國法,條文也不多,所以講起來比較簡單。



一 主要改變的地方就是:

(一)不以親屬為必要+自由登記制:

1.現行民法的「家屬」是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親屬團體」為原則,以「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為例外。換言之,這兩種在法律上都算是家屬。例如子女與父母,當然是法律上的家屬。或者沒有血緣關係,但打算一直同居而且正在同居的情侶,也是家屬。但是注意,菲傭不算,因為菲傭並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2.草案改成「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也就是把「親屬」拿掉,不以親屬為原則。並且加上「登記制度」,成立家屬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但是登記只是免除舉證責任,如果未登記,還是可以舉證有共同生活的事實而成立家屬。加入和退出都要登記,但是退出自由。家屬中一人,只要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片面退出。




3.換言之,就是你可以找跟你沒有血緣關係的姐妹淘向戶政機關登記,在法律上你們就都是家屬了,如果想退出,也不需要經過其他家屬同意,自己就可以隨時退出,去登記一下就好。當然也不限於姐妹淘,找路人登記也可以。




(二)廢除家長:

現行法設置「家長」,並原則上以最尊輩或年長者任之。家長最重要就是有家務管理權。草案廢除家長的設置,但家屬願意,也可以推舉出家長,家長的設置也要登記。




(三)家屬可參加親屬會議:

現行法親屬會議以特定近親屬為限,以長輩為先,同輩為次。在有些地方會需要親屬會議決定,例如遺產酌給請求權。簡單講,就是家族會議,家中長輩聚在一起討論一些家中大事,真的是很有傳統大家族的色彩。




草案由於對家屬定義已經不以血緣關係為必要,所以增訂家屬也可以參加親屬會議。所以好朋友如果登記為家屬,他也可以參加親屬會議。




二 草案檢討



(一)不以親屬為必要+登記制+自由進出



1.不穩定

不穩定是我認為多人家屬草案最大的問題,容易造成濫用及法律與社會秩序的混亂。




家屬、父母子女、配偶等基礎身分關係,是社會形成的基礎單位,也是個人在社會生活,與他人交往的基礎,如同人的姓名一樣,是一種最基本的「標籤」。所有相關的法律、政策、社會制度都是在這種基礎身分之上層層建構上去的。




這種基礎身分關係,最重要就是「穩定」和「明確」,因為一旦基礎身分不穩定或不明確,那麼以其為基礎的整個法體系,相關的政策和制度都會產生混亂和漏洞,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因此,這種基礎身分關係,法律一定要強勢介入,要強制定義,力求穩定明確,而不是交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不是什麼事情都適合交由「自主」決定,我認為這裡是對個人自由的濫用。




原本民法以親屬和永久共同生活為家屬的成立要件,例外兼及永久共同生活於一家之非親屬。其實核心概念就是「永久共同生活」,只是如果每一家都實質認定有無共同生活,那政府人力吃不消,所以加了一個容易認定又不容易改變的要件-親屬。




換言之,只要是親屬,看起來像是共同生活(例如戶籍地同一)就算是家屬,但少數不是親屬的人,再實質認定有無共同生活,一方面維持了身分關係的穩定性,又不會對政府人力造成過重負擔,同時兼顧非親屬之人。




例如現在許多家庭,夫妻結婚生子後四口之家,一直持續到子女成年或結婚才會有第一次變動,接著就持續到夫妻一方死亡會有第二次變動。有些夫妻中途離婚,離婚有一定的難度,不會說離就離。離婚分家後,變成兩個家庭,也就穩定下來不會輕易變動。在這種基礎上,相關法律和稅制的設計是比較能掌握的。




然而,草案改成自由登記,雖然還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真正要件,但是登記可以免除舉證責任,換言之,以登記為主要依歸,是否真的共同生活並非重要。這種「輕易+自主」的成立方式容易造成相關制度的濫用。




我隨便舉幾個例子:

(1)設甲駕車時,行人乙突然闖紅燈衝出,甲為閃避乙而撞傷丙。此時,甲的汽車強制責任險公司會理賠受害人丙,例如賠60萬。然而這個車禍實因乙的過失所致,此時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第1項,保險公司理賠完丙後,可以轉而向乙求償60萬。但是第2項規定,如果乙是甲的家屬,就不能求償。




如果我是乙的律師,我會跟乙說,你拿20萬給甲,請甲答應跟你登記為家屬。甲乙登記為家屬後,保險公司就不能再向乙求償,乙省了40萬,甲多拿了20萬,兩人皆大歡喜,事情過去後,乙再退出。本來可以求償的保險公司則拿到0元,或許你覺得保險公司沒拿到錢無所謂,但強制汽車險的保險金是大家一起繳的,這樣算不算是濫用呢?




(2)又如,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家屬可以列報免稅額,根據財政部規定,每年可列報82000元。如果我想要減稅可以怎樣呢?就找一些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的路人跟我登記成家屬,ㄧ個人列報8.2萬,多多益善,何等歡樂。




(3)又如,醫院要通知家屬時,可能上次病患甲的家屬是ABC,現在已經變成DEF了,請問醫院要花多少成本常常更新家屬資料?第一線的醫護人員要怎麼判斷要通知誰?




(4)在法國,近來已有一些外國人利用伴侶制取得居留權或法國國籍,實際上根本沒有伴侶之實,待目的達成後再片面解消(參見上文法國的參考資料)。




我國草案的伴侶制和多人家屬,都採自由進出,且義務很少,是否更可能提供跨國犯罪集團(賣淫、詐騙、毒品)或非法移民一個更方便的工具?當然假結婚真賣淫已經早有所聞,但是伴侶和多人家屬比結婚的規範更寬鬆,豈不是使這種情形更嚴重?




(5)再如,本草案自由進出的方式,也會使調查戶口變得困難,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例如法國採行伴侶制10多年後,現在要調查戶口都變得很困難,更別說本草案比法國伴侶制還要「多元和自由」的多人家屬了。(參考一位法國留學生的觀察:http://ppt.cc/W2Rb)




諸如此類,上述這些問題在現在相較穩定明確的家屬制裡,會發生問題的機會小很多。本草案改成這種不穩定的方式,則凡涉及家屬的相關規定都會出問題。




事實上,現行民法1122條至1128條關於「家」的規定,主要是定義性和宣示性的規定,沒有什麼具體的權利義務或強制性。但是其他法律和制度都是以民法這種基本定義為基礎的,因此改變家制的具體影響,是展現在其他的法律和制度上,從親屬編本身是看不出來的。伴侶盟不能只著眼於親屬編本身,而應注意到家制對整個法體系和相關制度的影響。




2.與多數人對家的認知不合:

如我上述,民法對家制只是定義性的規定,撇開上述的問題不談,純就「定義」而言,定義要怎麼訂,其實沒有一定的對錯,就是看社會大眾覺得是怎樣就怎樣。如果今天多數人覺得「家屬」不以親屬為必要,而可以包含朋友、室友,甚至菲傭,如果不會產生什麼嚴重後果,那這樣定義也無所謂。但是現在多數人對家屬的認知是這樣嗎@@?




你可以想像你和你爸媽居住,只因為沒有「登記」,在法律上就不算是「家屬」,你必須舉出各種證據說服政府相信,你們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才行,這樣會不會有點荒謬@@?




草案前言說「探究家的本質,無非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相互扶持照顧之成員所組成團體…非必為親屬,例如無血緣關係之友伴家庭、病友團體、靈修團體等」因此拿掉親屬的要件。




但如我上述,我認為「家」沒有所謂的「本質」,純看這個社會如何定義,是很主觀的。我必須說,上面這段定義只是伴侶盟某些人的定義,並不是社會多數人的看法,憑什麼要大家接受?




伴侶盟可能只看到這些病友團體的家庭模式,卻忽略了社會上還有非常多的家庭並非如此。多數人對家屬的認知還是以親屬為主,我上文所指的華人傳統與家族文化即為此指。以特例改變通例,我認為沒有正當性。




(二)廢除家長

這個部分我贊同,綜觀現行條文,實際上是以傳統大家庭為設想對象,與民法制定之時(民國19年)的社會現況有關。所以以尊長者為家長。但是現在小家庭,大部分都是夫妻和小孩,家中並無「尊長者」,夫妻誰是家長也沒有一定,這個條文已不合實宜,有修改的必要。




(三)家屬可參加親屬會議

如我上述,家屬的組成太不穩定,容易變動,親屬會議都是決定家族中財產身分的重要事情,以這種不穩定的組成人員參加並不適當。此外,親屬會議的成員都是親屬,以我國現況來看,家族成員是否願意讓無血緣關係的人參加?值得商榷。尤其在非城市地方的人,對血親的觀念比都市人更濃,可能更難以接受讓非親屬參與討論家中大事?




(四)立法目的無必要

草案前言舉「無血緣關係的友伴家庭、病友團體、靈修團體」為例,似乎是要解決這種團體無法成立家屬的不便利。但是依據現行民法,這種團體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在法律上本就是家屬了,換言之,現行法雖然以親屬為原則,但是對於這種非親屬團體也已經兼顧到了。




而草案前言竟然也承認現行法也允許這種團體成立家屬,也就是草案也明白這種團體在現行法沒有問題,那我就不明白草案硬是把親屬拿掉改成登記的用意何在?




然後先承認這些團體不是問題,又突然跳到「瀰漫父權家長制之封建思想,不符合家庭民主化…有修正必要」,實在有點不知所云。如果只有父權思想問題,廢除家長已經足夠,何須修改親屬和登記呢?




再者,我國民法家制的立法目的,其實是家族主義與個人主義的折衷,偏重維持全家共同生活,而不是如日本二戰前的「家長權」本位思想。故民法1125條家務由家長管理的規定,強調的是家長的義務,而非權利。(參考林秀雄,親屬法講義,2012年版,頁390)。

不能只看條文表面就斷定它是父權思想,而不探究條文制定的背景和本質。




貳 伴侶制

伴侶制的法律問題我想講的上次都已經講完了,這裡補充一點。伴侶制與多人家屬同樣有不穩定的問題,而伴侶同樣也是社會組成,甚至依本草案它也是小孩成長的基本單位,如此不穩定的設計是很不妥當的。上述多人家屬因不穩定而出現的相關問題,伴侶制同樣都會出現。




此外,在法國伴侶制與婚姻刻意明顯區別之下,伴侶仍然與婚姻形成競爭關係,伴侶數量已逐漸與婚姻相當,在法國社會,婚姻家庭已不能算是主流,非婚生子女數量亦不斷上升。(參考:http://www.myfrfr.com/frfr/view.asp?id=8622)




我國草案伴侶制與婚姻的權利過於接近,義務過於遙遠且可片面解消,同時又能共同收養小孩,可能比法國更容易發生與婚姻競爭的情形,威脅甚至取代婚姻在社會上的地位。然而,以這種不穩定的組成方式做為社會上的基礎單位,及子女生長的環境,是否適當?




當初法國設定伴侶制的背景,除了同性婚以外,也是因同居的非婚生子女高達50%,已到了不得不解決的地步,只好就地合法。台灣非婚生子女2010年僅為4.47%(參考:http://lightweb.uho.com.tw/articles6/95/2042.html#.UpMwbuLMZZg

http://ppt.cc/0oEE),如果使伴侶制威脅或取代婚姻的主流地位,勢必會使非婚生子女的人數上升,反而陷入了法國本來想要避免的窘境。



如果同性婚通過,緊急醫療同意和照護權等現行法制已可解決,遺產也可以透過遺囑安排(如我前文所述),非婚生子女比例尚不高,則伴侶制還有多大的必要性,以及其應有的定位,可能都值得討論。




如真有制定的必要,可能賦予法律上的名分,及共同生活必要的家務代理權和扶養義務即足,其他權利義務及相關優惠應保守訂之,以避免威脅婚姻的地位。




参 同性婚

(一)我支持法律應保障同志永久共同生活的權利,如果撇開同性收養問題,單純就同性結合本身,那麼要用婚姻或伴侶我沒有意見。但坦白說,個人比較prefer伴侶。因為我對婚姻的想像一直以來是一男一女的場景,也習慣了夫妻和父母的用語,現在突然變成了男男或女女,總是有點不習慣。




但是這只是個人的意識形態,不能算是個堅強的理由,如果社會共識是讓同性也可以結婚,那我會去習慣。




不過撇開個人的感情不談,我認為參考德國用同性伴侶法在策略上會比較聰明。第一,同性伴侶可能會是反對方比較能夠妥協的方式,可能能減少爭議,同時又能保障到同志結婚的權利。第二,夫妻、父母等用語散見於各種法律之中,要一一把它中性化,工程浩大。




第三,有些條文是只能適用於異性戀,同性戀必須另設規定,如婚生推定。又如果評估後認為同性共同收養部份暫且保留,那也必須做不同規定。因此,保持異性婚的原貌,針對同性婚量身訂做,可能比較簡單。




(二)最後,我認為,在討論同性婚議題時,沒有必要再去講自然/不自然,同性戀是自然或不自然,都不是這個法案的重點。法律本身就是最不自然的東西!




法律的制定考量的是「應然面」,是怎麼做會對整體社會有最大益處,而不是自然。自然的東西不需要法律去規定,他自己就會這樣做了不是嗎?法律和教育的目的常常就是「對抗自然」,因此人類才會有文明,否則原始時代最自然了,那時候有法律嗎?




例如,性衝動是人類的天性,男人對女人強制性交是很自然的事情,若不是受到教育和法律的規制,現在人類就跟動物一樣,常常在強制性交,這才叫自然。那是否要廢除刑法強制性交的規定?處罰強制性交就是一件不自然的事情。




一夫一妻同樣也不自然,如果要自然的話應該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才對,一夫一妻就是法律基於某種利益考量,刻意要扭轉自然的制度。因此,自然與否從來都不是立法考量的重點,以同性戀違反自然反對同性婚,是邏輯不通的。




肆 結語

婚姻、伴侶、家屬,是所有法律和社會制度形成的基礎,牽一髮而動全身。修法時不能只看親屬繼承編本身,而應該考量對整體法律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且身分法均涉關公益,不能只從個人自由和平權的角度去討論,而應該從宏觀角度思考,否則容易產生意想不到的漏洞。宜慎不宜急,暴衝式立法並非良策。




我認為現行草案的多人家屬制,目的不明,思考欠周,沒有立法的必要,頂多就家長的設置作微幅修改即可。伴侶制的定位需要再探究,尤其容易對婚姻制度造成威脅,如要制定,應謹慎保守訂之。同性收養目前正反實證研究都有,實施的國家不多也不久,我認為暫且保留為妥。同志永久共同生活的權利有保障的必要,應採何種方式則待社會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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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09 04:36
他, 68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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