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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6/19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4.06.19  天氣:  心情:
評價可以協商嗎?
評價是採英美制度以法定明確規範.也沒有協商的問題.例如說本票在法律的評價上可以被認定為有價證券或是文書呢?
基本上柯老師認為罪的協商原則上不允許..但是例外可以..
所謂的例外就是→事實予以承認;評價予以承認;法官也予以承認..而且例外的情形完全合於論理法則;在合理的情況下,法院也認定。
所以.基本上罪的方面的協商空間應該是微乎其微吧.

2.『刑』的協商..
這是比較可行的部份..不過此刑罰裁量權專屬法院..當罪框定刑..被告和告訴人可協商決定刑的範圍.則法官可在協商範圍予以判決.但是法官可認定比較輕.

3.『程序』的協商..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的..簡易程序.及通常程序(一般.簡式)都可進行協商判決..但是簡易程序比較不適合..因為協商判決刑度方面會比較重.簡易程序要用也可.但不能逾限..
協商程序是在原程序中進行,並限定在通常程序也就是一般程序與簡式程序,流程簡述如下:
被告→認罪→檢察官認可→檢察官聲請→當事人協商→合致→聲請協商→同意(七天內)→協商判決
當然問題還很多.說不完.就講到這了.懂一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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