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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編號:
1229507
天然呆の搗蛋~飛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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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性朋友請留意ㄧ下
作者:
天然呆の搗蛋~飛鳥
日期: 2013.09.28 天氣:
心情:
住戶編號:1173290
冰語
(37歲,高雄市,政府機關)
最新來訪:09/28 13:18
本月來訪次數6次
女網友請注意**疑似非君子,
要求加入LINE,
洩漏品格極差本性..露餡
(網友別上當了).
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
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 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
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正氣網友幫個忙~ 一個複製PO動作~一件功德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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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9-29 15:26
她, 40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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