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229507
 天然呆の搗蛋~飛鳥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現在的夢想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超糗的西子灣行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女性朋友請留意ㄧ下
作者: 天然呆の搗蛋~飛鳥 日期: 2013.09.28  天氣:  心情:
住戶編號:1173290
冰語
(37歲,高雄市,政府機關)

最新來訪:09/28 13:18
本月來訪次數6次 

女網友請注意**疑似非君子,


要求加入LINE,

洩漏品格極差本性..露餡



(網友別上當了).


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
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 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
 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正氣網友幫個忙~  一個複製PO動作~一件功德

感恩! 
標籤:
瀏覽次數:207    人氣指數:1207    累積鼓勵:5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現在的夢想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超糗的西子灣行
 
住戶回應
 
時間:2013-09-29 15:26
她, 40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