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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盜用提款卡 事後還錢辯無責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2.29  天氣:  心情:
盜用提款卡 事後還錢辯無責
更新日期:2007/12/28 04:09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偷用提款卡究竟是竊盜、侵占還是無罪?
台中市一位邱姓女大學生竊取林姓女同學之提款卡,盜領3600元,之後又將提款卡放回同學皮包內,後來林女發現而到郵局調出監視器畫面,才發現是邱女所為,法官審理時,邱女辯稱是「使用竊盜」,事後已還錢,並無減損提款卡之價值,應無刑責問題,但法官認為是提款卡之儲存金額已經減少,仍算竊盜。
法官認為,邱女雖將提款卡及其領取之金錢都返還被害人,但她偷取同學之提款卡,雖非欲占為己有之意圖,主要是要領取金錢,事後又歸還,因此不能算是竊取提款卡,可是她領取了提款卡內的存款3600元,此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算是竊盜行為,因此依法判處她拘役15天,但可易科罰金。
刑法規定,如果只是暫時使用他人之物品,而無占為己有之意圖時,則只是構成所謂的「使用竊盜」,不能課以刑責。例如某甲為了貪圖方便,看見一輛腳踏車沒有上鎖,就將腳踏車騎走,最後把腳踏車棄置在車站旁,此時某甲因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就不能以竊盜罪嫌加以起訴,而車主只能要求其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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