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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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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問題,幫我選意見喔!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6.09.16 天氣:
心情: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先舉例,本條的意思是:
一、違禁物:ex.毒品。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ex.殺人用的刀子、槍。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ex.賄賂所得之金錢。
前一陣子,判一個酒醉駕車的,我個人覺得應該可以用「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把他的車子沒收,請問你們的意見是啥?
贊成者:給單數星星。
不贊成者:給偶數星星。
謝謝你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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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6-09-24 04:47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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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8 14:48
她, 47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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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7 01:03
她, 44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9-17 01:00
她, 45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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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7 00:38
她, 40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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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6 23:54
他, 47歲,台中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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