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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問題,幫我選意見喔!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6.09.16  天氣:  心情: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先舉例,本條的意思是:
一、違禁物:ex.毒品。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ex.殺人用的刀子、槍。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ex.賄賂所得之金錢。

前一陣子,判一個酒醉駕車的,我個人覺得應該可以用「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把他的車子沒收,請問你們的意見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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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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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6-09-24 04:47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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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8 14:48
她, 47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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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7 01:03
她, 44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9-17 01:00
她, 45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9-17 00:38
她, 40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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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6 23:54
他, 47歲,台中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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