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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已婚偽裝單身-偽造文書罪
作者: 亮亮 日期: 2015.02.09  天氣:  心情:
 
只能覺得很扯,
單身就單身,已婚就已婚,
怎會有人把身分證配偶欄修掉,假裝單身!?
(美圖秀秀,AI or PS@@)

其實這也不至於抓去關,
通常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but……
前科一輩子都在耶@@
何苦呢?



一、按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所謂變造則係指無制作權人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一般稱為特種文書,

國民身分證亦屬於此類特種文書。

行為人若將身分證先行影印,然後再變造影本部分欄位內容(例如出生年月日),因為影印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


因此,此一情形與在原本上變更原本內容無異,仍然構成變造文書行為(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刑事判例參照)。

 

二、次按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當行為人偽造、變造文書完成後,又持此偽造、變造之文書向他人主張(行使)文書的內容,即該當此罪。因為通常行為人會偽造、變造文書,目的就是要使用該偽造、變造文書以達其不法之目的,因此實務上通常認為偽造、變造文書屬於低度行為,行使偽造、變造的文書,屬於高度行為,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因此,論以高度行為(即行使行為)即足以評價行為人全部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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