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577253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陸複製兔存活逾3個月 全球首例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被摸大腿還被控殺人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手機拿反 色狼偷拍法院判無罪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2.20  天氣:  心情:
手機拿反 色狼偷拍法院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7/12/20 12:40 周欣怡


一名35歲男子,在捷運電扶梯拿手機偷拍女子的裙下風光,結果相機拿反,只拍到腳踝和腳跟,結果法官認為這名男子確實打算拍人裙底風光,但只拍到不算隱私的腳,動機雖可議,但因未觸法判決無罪。
民眾:「覺得這樣不對!如果男生有問題的話,應該要判他有罪!」是什麼讓咱們女性同胞那麼不能認同,原來就是一個法院判決,今年8月份,一名女子穿著短裙走在捷運的電扶梯,跟在後方的朱姓男子竟拿起手機,直接探進裙底偷拍,也不知道是不是太緊張,男子鏡頭拿反拍到的都是女子的腳,但也立即被女子發現報警。結果檢察官將男子以「妨害祕密罪」起訴,法官卻認為他沒有拍到隱私部位,判決無罪!為什麼會這樣判?原因就在刑法的妨害祕密罪,必須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才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期或罰金,而問題就在這一行字,身體隱私部位,加上妨害祕密又沒有處罰未遂,法官才會判無罪。不過律師認為,因為男子已經坦承犯行,所以女方可依民事「一般侵權」或是「人格回復」等求償,再不也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求償,或是在確定違反性騷法後,罰他1到10萬,總而言之,除非真的是被拍光光,否則目前法律上處罰這類色狼,最多也只有讓他花錢消災。
標籤:
瀏覽次數:70    人氣指數:1270    累積鼓勵:6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陸複製兔存活逾3個月 全球首例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被摸大腿還被控殺人
 
住戶回應
 
時間:2007-12-20 19:31
她, 40歲,屏東縣,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