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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後不開車~立院三讀通過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2.19  天氣:  心情:
酒後不開車~立院三讀通過 加倍罰金 最重可罰15萬元
更新日期:2007/12/18 16:16 記者邱?#92;瑜/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加重酒駕罰責,由現行3萬元以下,提高至15萬元以下,院會也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明定現役軍人違規酒駕罰鍰,由10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在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當中,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三讀通過的修正案當中,此條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則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比原先的罰金多了五倍之重。
此外,為因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由於陸海空軍刑法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理而論,若處罰反較普通法輕,可能有刑罰輕重失衡之情形,因此立院院會也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中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除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拘役外,罰鍰也從10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
另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中,有關致人於死傷者,則維持現行法規,即為現役軍人若因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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