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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擬答 申論題-江子翠分屍案
作者: 00 日期: 2014.06.01  天氣:  心情:
不平靜的江子翠站,早在民國69年就曾發生過分屍案,
【重案錄‧台灣】江子翠分屍命案(擷取自網路)
屍體發現時間及地點:六九年九月九日上午時,在板橋市江翠里,新海大橋附近的大漢溪,一個塑膠袋內,只有八塊支離破碎的屍塊,而這八塊屍塊為人體的四肢部分,有民眾在新店溪中一分岔小溪,發現一顆皮肉腫脹的人頭,毛髮已全部脫落,鼻樑皮肉缺裂,顱內生蛆,其臭無比。
命案發生過程:
一名叫林憲坤的男子,利用張貼女抄寫員或出租雅房的方式來誘騙女性,如果符合他的條件,再加以強暴,林嫌坦承,張女看了紅紙之後前來應徵,他們在客廳聊天之後,林嫌將張女帶入臥室,撫摸胸部並親吻她(並未脫衣)後,張女說她買一套音響,是分期付款,並開口向林嫌要一萬,並說如果林嫌不給,就向林嫌的太太及母親說林嫌與她發生關係,在起衝突之後,林嫌一氣之下就以拳頭打張女的後腦,在她昏倒後就順手將她勒死,之後在將她分屍,(後段分屍過程略)

鄙人淺見:
首先「誘騙」女性,再施以強暴,如果真的「著手」成功,會以『強制性交罪』論。

但被害人是在精神、身體狀況良好無虞情況下,和嫌犯有親暱性動作,出於自合意亦無發生關係,並無觸法。

觀察行兇過程,已侵害生命法益,主客觀來看,顯見行為人具殺人故意(攻擊後腦,「順手」將其勒斃)。

最後,分屍以企圖湮滅證據該當刑分247「毀壞屍體罪」,由湮滅證據掩飾真相這點,刑度猶可提升。

可否用基於義憤而殺人故意來阻卻違法?管見以為從平均人之判斷基礎出發,行為人所受之威脅程度,
未達一般人難以容忍之程度,且阻卻前提行為人必須在案刑中為「不純正身分犯」。

另外,具體危險犯和實害犯也可粗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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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6-14 17:13
他, 41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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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6-04 01:00
他, 53歲,台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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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6-04 00:43
他, 53歲,台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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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6-02 09:24
他, 53歲,台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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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6-02 08:53
她, 29歲,臺東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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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6-02 08:49
他, 53歲,台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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