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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性侵輕判,FB連署破20萬!
作者: James 日期: 2010.08.26  天氣:  心情: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51377318212095

相對照連署網友與高雄地院所言,我想說~這三位法官實在錯得離譜。

法律的制定,是依據普世價值,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

執行法律的人,在引用法條的同時,前提是不能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普世價值。

高雄地院僅僅就法條適用與否為己辯駁,是心虛作為。因為情理站不住腳,大家心知肚明。

綜觀連署網友所言,無非是反應一個最簡單的真理~~法律為用,人性才是根本。

眼裡只有法條的人,是沒有資格擔任法官的,因為沒有同理心,忘了根本,淪為法匠。

這種現象不從法律專業養成時從新教育,修再多的法、設再多的評鑑制度,都沒有用~~~

同樣的案例還會一再發生~~

法官,不如網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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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7-25 09:26
他, 41歲,桃園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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