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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好康到相報
作者: 火熱男找交往對象 日期: 2004.08.18  天氣:  心情:
中獎時之節稅方法---這太太太重要了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也就是中四個號碼
,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
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
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

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
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
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
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
     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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