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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權在三月二十三日深夜不顧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是叛將還是抓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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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作者: Monkey 日期: 2014.03.25  天氣:  心情:
儘管馬政權在三月二十三日晚間動用優勢警力強制驅離佔領行政院的反「服貿協議」學生造成流血,台灣社會的大多數民意亦普遍同情學生,而對馬政權對學生下如此重手感到不滿與不齒。然而,馬政權依舊冥頑不靈地指控學生們佔領政府機關的行為是「暴力」,令人對於馬政權竟然權力傲慢到這種程度感到驚訝(註1)。

因為,即令如馬政權高官們所認定的,學生們佔領行政院是違法的行為,但是當他們調派警力進行驅離學生時仍然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也就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而警方在執法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定程序,除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外,同時,該法第四條亦明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註2)

對於警察行使職權所應穿著的制服,立法院在2006年10月25、26日第6屆第4會期審查20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一組第二次會議曾做成兩項決議,一是自2007年度起,要求制服員警之警察制服於胸前明顯標示該員識別編號、姓名(做為該名警察人員永久識別代碼),以強化警察人員執勤態度,並利民眾諮詢、監督。警政署立即提案於一年內全盤修法。二是要求警政著規定,穿著便服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應向民眾出示並提供名片,警政著應製作統一之名片格式、內容足以辨識執勤員警之服務單位,姓名、單位聯絡電話。並嚴格要求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應主動出示證件或名片予民眾(註3)。

然而,從馬政權在三月二十三日深夜調派到行政院驅離學生們的警察身上所著制服幾乎全部都沒有警徽、識別編號、姓名等法律所規定應具備的服飾佩件來看(註4),這一次的驅離行動明顯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在場的學生們依法是有權利拒絕,但是馬政權仍然執意驅離而釀成了多名學生受傷,依法論法,這就是一個不折不扣國家暴力的非法鎮壓,無怪乎,外國媒體會以「台灣版六四天安門事件」稱之了(註5)。

(註1)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40324/KIUAFI4PS0JDY.shtml
(註2)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註3) http://www.tpa.edu.tw/mana_php/Download/File/magazine/TPC-bulletin/Date-pdf/5-6-01_%E5%BE%9E%E4%B8%80%E5%80%8B%E6%A1%88%E4%BE%8B%E6%AA%A2%E8%A8%8E%E8%AD%A6%E5%AF%9F%E5%9F%B7%E8%A1%8C%E8%BA%AB%E5%88%86%E6%9F%A5%E8%AD%89%E7%9A%84%E6%AD%A3%E7%95%B6%E7%A8%8B%E5%BA%8F.pdf
(註4)https://fbcdn-sphotos-a-a.akamaihd.net/hphotos-ak-prn1/t1.0-9/1604397_622052334546177_626912829_n.jpg
(註5)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324002896-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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