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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上漂泊的風~(麻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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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火大~~遭小偷
作者:
戀上漂泊的風~(麻煩各位
日期: 2010.10.10 天氣:
心情:
話說昨天是個很快樂的日子~~因為家族變裝PART~~~
結果~~~下午5點多在台北的我接到一通電話~~~~(以下是對話)
喂~~~你在哪裡?
我在台北阿~~~怎麼了??
你知不知道你家遭小偷??
.........??真的假的?
真的阿~~~~
快點回來處理啦~~~
喔~~~我知道了~~~
========================================================================
我一直以為是開玩笑~~~
可是隨著告訴我的電話越來越多~~
我開始不安了~~~
我很想衝回家看看~~可是~~~我卻不想掃興
就讓自己認為是在跟我開玩笑~~~
一直到結束聚會時~~回到家2點多了
一開門~~~我傻了~~~原來不是騙我~~~
馬上打110報警~~~
過了5分鐘警察來了~~~看了一下
告訴我~~
警察:你如果要採證指紋要等到明天喔
我說:~~好...
警察:那你等一下到派出所做一下筆錄
我說:好的~~我等一下過去
======================================================================
當我筆錄做完時~~已經是早上5點了
回家的路上越想越氣~~~~
真他XX勒一個禮拜來我家兩次~~
以為我家是便利商店喔~~
=======================================================================
警察是用妨害自由的方式處理..因為我沒有財物損失
而且警察告訴我這是內賊所為~~~
聽了我更火大~~~~如果是真的~~~
那很簡單~~~就算是朋友我也不給面子了
我一定告到底~~~
大家很納悶為啥會用妨害自由吧
我也跟大家的想法一樣~~~現在我解釋給你們聽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6-1 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7 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9 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0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
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1 條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
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3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
大家注意一下第306條
這就是為何警察要用妨害自由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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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45歲,桃園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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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44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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