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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3/31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4.03.31  天氣:  心情:
昨天上刑訴.老師主要是說明上個禮拜3月23日通過的協商制度10個條文.在一片紛擾及吵雜中.立委諸公趕著就將這10條條文通過了.大家都還不知道吧.幸好條文事先都討論過了.老師也有參與.所以沒什麼大問題.
老師上課講到通常程序.簡易程序.簡式程序的程序轉換的問題..幸好我去年聽懂了.所以昨天他隨便又插到這三個程序.我還聽得懂.但是下課時聽同學討論都說聽不懂很痛苦.後來老師又將協商制度加入這三個程序解說.最後30分老師又插到講128條之ㄧ搜索的問題.老師天馬行空的講.心臟不強真的會無法承受.
老師提他在今年中正在職班法律組(考生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庭長.主任檢察官等)的考試出了一題考題:某甲因為圖利未遂被檢察官起訴法院裁判.判決有罪.科處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後法律變更不處罰圖利未遂之行為.試問對於甲他所科的刑期應該怎麼處理?應是刑法第二條第三項免其刑.可是他們寫因為裁判確定後法律變更.要提非常上訴.要移再審..老師看到差點吐血.不知道怎麼改.連這麼簡單的問題都不知道怎麼處理.不知道平時是怎麼辦案件的.沒有一個寫得令他滿意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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