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全年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十一天,連同周休二日,總放假天數一百一十五天;未來除夕及春節假期將固定形成九天(調整放假)或六天的連假。
現行紀念日及節日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屬行政命令,為推動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盼能從明年元旦實施。
有關放假規定方面,除春節放假三天、除夕放假一天,且逢例假日補假外,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於當天放假一天,包括婦女節等其餘紀念日及節日均不放假,全年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共十天。
為避免拉大公務員與勞工全年總放假天數的差距,草案規定除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其餘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不補假,未來廿年每年平均實際放假天數為一一一三‧二天。
除夕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天上班日均調整放假,並擇日補行上班。未來除夕及春節假期將固定形成九天(調整放假)或六天的連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