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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妳,嚴重的一個警告!!
作者: 藍山 日期: 2009.03.30  天氣:  心情:
給曾是朋友的朋友: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稱呼妳,因為現在似乎怎稱呼妳都是不對的,所以請讓我以「妳」這個大膽又沒禮貌的的第三人稱去闡述吧。

我只想告訴妳,妳的文章以經嚴重地侵犯到網路的隱私權與毀謗的界線,2009年的3月29號中午的一點左右,也就是今天中午,我已經到警局去備了案。基本上,我這也有妳文章的備份,所以我希望妳以後放在無名的文章,最好也請自重,不要再出現相關的文字與編號,甚至照片的出現,否則我一定追究到底。

請不要誤會,不是要封鎖妳無名的文章,但是當你的文章出現在網路,以公開的方式去批評一個人的日記的時候,試問...妳曾有想過要尊重網站主人的權利嗎?

妳有想過無名是一個公開性的文章網站,可以且可以回應、複製、拷貝的嗎?

妳有想過如果另一個類似妳知道的人,用相同的手法在妳的身上出現時,難道妳都不會覺得很過分嗎?


我向地方的警局尋問,也打了線上律師事務所的電話確認,它們也告訴我,因為這類的事情法院絕少在辦理,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民事法院提出告訴,或者我們自己私底下和解,我不想把它弄得太難看,於是將它po入我的隨身碟,我只希望妳明白,我並不是想玩死妳,只是妳已經傷害到我身邊的人,在朋友的立場上,我還是必須給你一個警告,希望妳能明白,如果妳仍固執如此,那麼我們只好付諸法律。



網路隱私的侵犯規範如以下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50104063



網路毀謗條例如以下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10500640


《以上網址皆選自奇摩知識》



如果你還是不明白妳做了什麼,那麼我將重要的部分擷取如下:


侵犯網路隱私權如同侵犯個人隱私權,可能違犯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例如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將隱私權列為保護對象,當侵害他人隱私人格權時,對被害人可能負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刑法第三一八條之一設有洩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持有或知悉他人秘密罪,行為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 個人資料之定義

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電腦處理之定義

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之損害

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接下來這幾段是我自己私人的想法....

朋友,我不知道我哪裡冒犯到妳,如果你是因為那位寓友的留言而有些不爽,那麼我在這裡向妳鄭重的道歉,因為是我害的妳讓人誤會,我也向該名寓友說過,我也保證她以後不會再做出那樣的評論,我欠妳一個抱歉,所以不公開妳的編號、照片、姓名也是因為如此,因為我不想又讓另一個人遭受到莫名的傷害。

妳覺得我是個怎樣的人無所謂,因為我從來也沒騙過誰,如果有,那麼請提出證據,或是直接向我起訴,我沒有怨言。但是遺憾的是....妳傷害了現在我身邊最重要的人,妳覺得我難道不應該走出來出點聲音嗎?

曾經當妳是很重要的人,也許妳會覺得不屑,也許還是會覺得我虛偽,那麼我必須很認真的告訴妳...

的確,我真的是喜歡過妳,我但我從沒騙過妳什麼,從沒強迫妳做什麼,甚至更沒有開口對妳說過什麼過份的話。如果曾經有過,那麼我在這裡鄭重道歉,如果妳覺得不夠,我也可以登報道歉,但是在我僅存的記憶裡是沒有的。

我女友的日記也許你會覺得有些鹹濕、有些不堪,甚至有些淫穢,但是她從來都是提她自己,從未去做批評或是傷害別人的日記或者留言,甚至她連編號都不會在日記中提出。


但是妳的網誌裡居然出現了她的編號、照片甚至是真實的名字!!!

這是我最無法忍受的事情。

我很感謝妳曾經當我是朋友,所以我尊重妳,而當然我也不想把事情鬧大,大家都不好看,所以我只好po文章上來,希望妳能明白,妳的行為已經觸法了,已經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毀謗的界線,如果還不懂得見好就收的話,那麼我無話可說,因為一場朋友,我已經仁至義盡。


我不輕易動怒,因為一發火就會沒完沒了,所以如果要訴諸法律,我非常歡迎,因為我已經備案過了,而且為了確認,我也複製一份文章備份到我的電腦裡,甚至我只要將文件傳真到警局,馬上就可以對妳起訴,只是我沒有。

不是因為我刻意想討好,是我覺得做這種事情對我也沒好處,更何況,讓妳受到傷害也絕非我意。

只是,我覺得妳是真的也有些過分了....



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能起訴而消滅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誹謗罪是屬為狀態犯,即行為實行完成後,即開始計算追訴期;簡單說是從線上完成,誹謗言論後即開始算。


《選自奇摩知識》




勿筆戰,因為我懶的打字,只是給個警告,我要的只是一句道歉,如果妳連道歉都不會說,那麼請刪除或封鎖妳不該有的文章,因為那不是一個妳可以選擇評論的範圍,那是一個公開的地方,那種感覺就好像被人拖到屠宰場叫價一樣,誰都不會好受。


不要以為我是在跟妳開玩笑,我會證明什麼叫作說到做到,如有冒犯的地方還請見諒,如果看完妳還是覺得妳還是不滿意,選擇與我抗爭到底的話,很遺憾的,那我們就只有法院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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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4-04 23:24
她, 40歲,台北市,行銷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6 19:49]:

嗯嗯~ 記得要保重身體喔^^~

 
時間:2009-04-03 19:27
她, 37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19:40]:

^^~

 
時間:2009-04-02 23:36
她, 37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19:26]:

呵~ 在那當下是很生氣啦
但是後來想想...
都已經發文警告了~
為這樣不必要解釋的事情生氣,好像也很怪?

只希望她能好自為之吧...

撕破臉,大家都很難看~"~

 
時間:2009-04-01 15:10
她, 35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2 19:24]:

無言>"<

我只能說...就到此為止吧

因為我也不是這麼去會計較的人

我只是在等一個道歉而已....= ="

 
時間:2009-04-01 05:45
她, 48歲,亞洲其他,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1 11:21]:

呵~ 一個曾經還蠻重要的朋友

那時候真的是超生氣的...
我也不想說太多她的事情,因為畢竟已經過去了

其實我真的也不想這樣發文攻擊的
因為我對文章的品質還蠻計較的

不是想證明什麼
而是兩個從未謀面的人,居然可以罵的那麼男聽
我真是使料未及
而且重點是,我很重要的朋友發文去傷害我很愛的人
其實我是生自己的氣
因為我製造了不必要的誤會給她們

事過境遷了,我只想把事情就此打住
只希望她不要再繼續下去
因為如果再一次,那我絕對不會只是警告而已...

 
時間:2009-04-01 04:39
她, 48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1 11:14]:

還蠻嚴重的...>"<

因為對方把我女朋友的照片都貼上去了
還說了很多不堪入目的東西
我想不會有一個女孩子會去接受那些評論
最重要的是...
她們甚至沒見過面、沒對談過、沒講過電話

我不明白他為何可以篤定一個人的個性?

我只是希望她可以自制
愛上一個人其實很不容易...
我很愛我的女朋友,更不想讓她受傷害
因為她曾是我很重要的朋友,所以我不想計較
如果還是想繼續下去,那麼我會毫不考慮地追究法律責任

 
時間:2009-04-01 00:49
她, 40歲,台北市,行銷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1 11:08]:

嗯...在那當下我很生氣
因為那已經傷害到我女朋友了
但是後來我跟女友談完之後

想想...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都是因為她不了解我,也不了解我女友
所以後來才不想把事情鬧大
因為畢竟這位「曾經的朋友」是女性
真要鬧大也是很難看

不用擔心,我沒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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