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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契約要嚴守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8.11.07  天氣:  心情:
契約要嚴守
~pacta sunt servanda!!!

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此外,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另外 民法第367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再者,民法第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綜上所陳 我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本人--乃買受人
已經支付價金 因此 台端--也就是出賣人
負有義務將系爭買賣標的物 也就是筆記型電腦交付給我 並移轉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
給我的義務!!!
否則 就會構成債務不履行 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pacta sunt servanda!!!以上 乃就事論事 依法論法!!!

不過 法律不外乎人情啦!!!Just kidding!
請別緊張 只是讓你學學法律知識啦!!!以後 上網賣東西 注意標價標清楚!!!
おやすみなさい!晚安!
ps.
完全執政 完全胡搞!點亮臺灣 點亮鈔票!
民主退步抹黑騙票黨~翻轉高雄 返鄉投票!改善經濟 返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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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8-11-08 20:33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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