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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實戰演習
作者: 日期: 2008.06.20  天氣:  心情:

今日至鄱陽湖關看實戰。--其實是到屏東地方法院某簡易庭出庭。此次,行前已決定保持中立,俾使全軍安然而退。果然,原告一開口我就差點昏倒,原告訴之聲明稱:被告打他,並侮辱[罵]他,要求賠償名譽損害10萬元。經審判長行使闡明權後,確定身體傷害部分不請求,僅就被告罵他那三句話,要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

聽完,心想「完了\八、九成是輸了。」而原告惟一的證據方法--居然是我。這樣會贏!?[很高興,多虧了原告,我才有機會到oo鎮逛街,並且觀摩了簡易庭法官學長的訴訟指揮情形。]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民事訴訟規定當事人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確曾說過那些話(被告否認),所以...。

回屏東的路上,看到85度C已經貼出赤壁宴的PR、後來在鳳山也看到。正巧,昨晚在河堤路也順手買了本"赤壁"封面的美語雜誌(此次長江會戰的鐵箭,射曹軍鐵甲戰船之用。) [)-D]之後,要在澄清湖潛心練兵,會較少在「愛寓」出沒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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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6-23 13:51
她, 99歲,亞洲其他,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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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2008-06-23 13:54]:

沒錯!!對造律師發現會抗議,但多半是不了了之。

 
時間:2008-06-23 11:49
她, 99歲,亞洲其他,軍警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6-23 13:38]:

真的嗎?這樣就對我有利了。

其實,被告從頭到尾都在說謊。所以審判長對他的態度就很嚴厲!

至於原告,則是金神狀態不太正常[穩定]。因為他有驗傷單,那是唯一可以設法判他勝訴的部分,但是基於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審判長只能行使「闡明權」,不能替原告主張,跳近來當「當事人」, 否則該判決即屬違法。

 
時間:2008-06-20 01:44
他, 44歲,高雄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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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6-20 01:38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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