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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家在家中坐竟收罰單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1.26  天氣:  心情:
人家在家中坐竟收罰單 發文日11/14 要人10/23到案
更新日期:2007/11/25 00:28 記者陳彥伊、蕭光志/台中報導


警察又出包!台中縣豐原市的陳先生日前接到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通知書,警方憑著一支手機門號,就說他涉入一起車禍過失傷害案,陳先生覺得莫名其妙,他又沒有去台北,而且那支門號也早就停用,更誇張的是通知書上的發文日期是11月14日,要他到案日期卻是10月23日,陳先生說實在有夠離譜。
陳先生表示,「當時看到還以為是詐騙集團,因為他發文日期和應到日期怎麼會差那麼多?」
這是詐騙集團嗎?明明是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的公文,怎麼會發文日期是11月14日,卻要人10月23日到案說明,陳先生收到公文,問了之後才知道原來警方在調查一件車禍案,當時肇事的駕駛給了警方一支手機號碼,後來警方查到這個門號申請的人是陳先生,莫名其妙他就成了代罪羔羊。
陳先生表示,「去年就停用,就沒有的手機,為什麼還會有我的資料?」家屬也說,「靠一支電話就通知我到案說明,(記者:所以你覺得警察辦案?)亂搞!」
陳先生和家人都覺得太誇張,只憑一支手機門號辦案,警方會不會太草率?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陳先生到大哥大的電信公司要證明自己早就沒有用這支門號了。
記者:他最後的合約到什麼時候?電信公司員工:因為我看到系統上是2005年12月20日。
門號沒有使用,陳先生也沒有到台北,甚至不知道車禍發生的日期,卻被要求要到案說明,陳先生無奈的看著這張到案日期比發文日期早的傳票,希望警方可以告訴他現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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