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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電費扣繳轉老公帳戶 妻挨告
作者: Je suis 小蝴蝶 日期: 2012.03.15  天氣:  心情:
劉姓妻子私自將電費扣繳轉至丈夫郵局帳戶,丈夫發現後怒告妻子偽造文書。檢察官認為,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因此不構成偽造文書。

劉姓妻子和鐘姓丈夫,在台東市經營洗衣店,民國99年7月間,妻子收到新台幣2萬1370元電費,因自己帳戶內錢不夠,於是到郵局偽造丈夫簽名,將扣繳帳戶轉到丈夫戶頭。

幾天後,丈夫收到銀行通知,必須扣繳貸款,但是帳戶存款不足。鐘男感覺不對勁,前往郵局了解,才發現妻子將電費繳款轉到自己帳戶,李姓行員則立即匯款5000元進入鐘姓男子帳戶。鐘男於是怒告妻子和李姓郵局行員偽造文書。

檢察官調查時,妻子表示,之前家庭開銷不夠時,也曾經使用過丈夫的戶頭繳費;李姓行員則表示,他和鐘男同鄉,為避免鐘男存款不足而發生信用問題,於是立即匯款5000元到鐘姓男子郵局帳戶,劉姓妻子事後還他5000元。

檢察官認為,民法第10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鐘姓、劉姓夫妻還具有夫妻關係,雙方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當屬無疑,因此給予妻子和李姓行員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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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6 18:56
他, 56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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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6 18:48
他, 56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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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6 18:25
他, 56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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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5 17:32
他, 8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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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5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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