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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號外~今天最新通過的法條
作者: ★轉角遇到☞撒旦 日期: 2009.06.09  天氣:  心情:


《網友見面管理條例》




總則

  第1條:鑒於近年來網友見面出現的意外情況激增,

                       為保証社會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本條例適用於3—100歲,有網路知識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見面前

  第3條:見網友前,需持縣/市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健康証明

                        到所在地居委會備案,有心臟病、高血壓者禁止參加此類活動。

  第4條:見網友前,需參加《全國長相丙級.乙級國家考試》,持証見面,

                       如沒有取得該項資格証書,禁止參加此類活動。

  第5條:被《國際網路協會》列入黑名單的“AA”級的“恐龍”和“青蛙

                        需由國家一級以上美容院整形後,報請當地行政機關委員會審查

                        經書面明文批示.批准後~方可參加網友見面此類活動。

第二章:見面

  第6條:逃跑時速不得超過 5 英里/小時,參考《交通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裁罰。

  第7條:見面需自備方便袋,如隨地嘔吐,參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裁罰。

  第8條:不得使用對方聽得懂的語言,針對,對方長相進行歧視貶義等評論。

  第9條: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磚頭酒瓶吐口水)以達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見面後

  第10條:要保護對方的隱私,不得把見面時的照片

                          發到與網路約會無關的電視節目、報刊或雜誌上

      (如《動物星球頻道》、《侏羅紀歷史研究》、《青蛙養殖協會》、《外星人探索》等)

  第11條:逃離網友後,不得召開慶祝會、壓驚宴.......等等聚會。

  第12條:本條例經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起~立即實施


         第13條: 此法條因屬特殊通過法例..

                          1...如有明顯犯意{企圖或未遂或幫助他人所犯以上條例}

                          即加重其刑,最重可判終身監禁..以免再犯之虞..危害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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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幽默一下啦~

我不是外貿協會的{因為我也長的不怎樣}

拍謝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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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6-10 22:36
她, 99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6-11 00:52]:

喔~很累嗎?

多休息..^_^

 
時間:2009-06-09 23:21
她, 99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6-10 16:02]:

妳~特級的...^_^

最近好不好呀????

失蹤玩這麼大~ˋˊ

 
時間:2009-06-09 17:53
她, 41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6-09 17:54]:

不行啦~這樣我一定不能過關的啦ˋˊ

 
時間:2009-06-09 13:33
她, 47歲,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6-09 17:58]:

想了一整晚好嗎~看我多用心..^_^

 
時間:2009-06-09 09:10
她, 39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06-09 07:35
她, 39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6-09 17:57]:

ㄟ~這位太太..妳別噴..妳是一定過關的

^_^

 
時間:2009-06-09 07:33
她, 47歲,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6-09 17:56]:

我想想看..怎麼寫

呵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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