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婦人以丈夫積欠卡債又以自殺相脅等理由訴請離婚,她丈夫反指太太與女同事有異常友誼,才導致失常行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的婚姻問題,太太的責任並不小於丈夫,駁回太太的離婚請求。
吳姓婦人和姓陳的丈夫婦結婚十年,育有兩名女兒。她向法院指控丈夫積欠卡債,遭銀行停卡、信用破產,偶爾才開計程車;她外出上班賺錢,丈夫卻經常以簡訊、電話瘋狂騷擾,懷疑她與女同事有染,甚至在家對她拳打腳踢後再道歉,她因受不了離家,丈夫卻以自殺、全家人同歸於盡要脅,兩人婚姻已難維持。
陳姓男子則表示,太太年輕就結婚,對外界仍有玩樂心,經協商後,他讓太太外出上班;但太太卻老是以同事聚餐、唱歌等理由晚歸,甚至不分日夜與他人講電話、傳簡訊。
他說,九十四年間他被太太手機的簡訊聲吵醒,他檢視手機發現是女同事所傳,內容還提到:「你口口聲聲說愛我,但你不曾做給我看」、「我說我會等你,但別讓我等心冷心涼了」等曖昧內容。
他說,夫婦倆因簡訊內容爭吵,兩人關係更陷入冰點。沒多久,太太便帶小孩離家,他雖狂打電話,揚言將跳樓、跳河自殺,但太太堅持不願返家。
另外,醫院病歷顯示,丈夫曾兩度服藥自殺。女兒後來在法院證稱:「曾看到媽媽的頭躺在另外一個女人肩膀上」,媽媽還帶她去過那位阿姨家。
法院審理後認為,累積的證據,讓丈夫懷疑太太與女同事間有異常交往,丈夫因此強行接聽、檢查太太手機、強搜皮包等,事出有因,難以認定是丈夫無理取鬧。
合議庭認為,這對夫婦即使婚姻已難以維持,但就責任歸屬而言,丈夫的可責性並不大於太太,太太訴請離婚的理由不足,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