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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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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三八富家女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6.09.30  天氣:  心情:
38富家女~女阿扁
~執政無能 只會捍衛貪腐 干預司法?

富家女滿意度只剩38%!

空心英捍衛貪汙扁時代的貪汙犯~郭瑤琪!
收美金兩萬元 遭判刑八年定讞!難道該判無罪?
干預司法 莫此為甚!

台灣人~尤其是中南部那些選民水準低比較多的地方
選出來的總統 沒當過縣市長 也沒當過里長的富家女
--讀稿總統!!!

執政才四個多月~富家女 無能的空心英~
就連深綠的民調機構調查~滿意度只剩38% 不滿意度高達48%!!!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u][:-|]
貪汙犯郭瑤琪若問心無愧 可以告承審法官枉法裁判罪或向監察院檢舉承審法官
然後 依上開刑事訴訟法 依特別救濟程序~聲請再審尋求無罪判決!
富家女~無能的空心英?獨孤求敗~早就說過她是女阿扁!!!
ps.
不倫?純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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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6-10-03 12:15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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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10-03 11:25
他, 42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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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10-01 17:49
她, 65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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