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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規過馬路 被撞還吃官司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1.21  天氣:  心情:
違規過馬路 被撞還吃官司
更新日期:2007/11/20 04:09


〔記者何瑞玲/土城報導〕行人違規過馬路被車撞,不但自己會受傷,小心還會吃上官司!
未走天橋肇禍拘役15天
52歲劉姓婦人違規穿越馬路,與超速行駛的張姓少年機車擦撞,兩人都倒地受傷,互控傷害,婦人辯稱肇事地離天橋遠、穿越馬路很正常,但板橋地院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設有人行穿越道及人行天橋處100公尺內不得穿越馬路,婦人有天橋不走闖馬路與少年超速都有過失,判婦人拘役30天、減刑為15天。
判決書指出,劉婦在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行經板橋市中山路二段,逕行穿越道路,在車陣中穿梭,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駛的張姓少年機車,致少年煞車不及撞到而人車倒地,少年右側肱骨骨折、顱內出血,劉婦的前手臂也骨折、腿部挫傷及骨折。
劉婦與張姓少年互控傷害,劉婦坦承未走行人穿越道及天橋,逕行穿越馬路,是因為肇事地點距離天橋與人行道有點遠,穿越馬路應屬正常;但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穿越地下道,不得在其100公尺內穿越馬路,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或三快車道以上的單行道,也不得穿越道路,而肇事地點設有行人穿越道及人行天橋,道路中央也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因此劉婦確實違規穿越馬路,有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根據台北縣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劉婦違規穿越馬路與張姓少年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判處劉婦過失傷害拘役30天、減刑後為15天,另張姓少年亦涉過失傷害罪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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