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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上街頭?書面請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6.07.26  天氣:  心情:
上街頭?書面請願即可!
--好好處理請願 不必十萬人上街頭!

政府等行政機關 若好好處理人民的請願案件 不需幾萬人上街頭!

洪仲丘在軍中遭操死案件 若行政機關以前好好處理相關軍中冤死案件
甚至主動移送相關法律修正案版本~送交立法院修法
不需要幾萬人上街頭 浪費許多資源!

法律的位階:憲法 法律 行政命令!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請願法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
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第 3 條
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第 4 條
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第 5 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
簽章:
一 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
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 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6 條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
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 7 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
;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 8 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
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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