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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Way to go???
作者: CaspAr 日期: 2006.05.10  天氣:  心情:
Way to go???

最近 Ming 跟大哥聯絡    在大哥的口中得知  爸  媽  最近常為了些小事情吵架.....  一直納悶的Ming心想    是ㄅ是因為兩ㄍ兒子都在外地   年邁的雙親顯得孤寂.....??? 

加上最近公司跟故宮管理階層鬧得很僵.... 八個多月來故宮未曾支付公司一毛錢    僵持之下老闆終於抓狂了...  有了兩個很大的反制動作....
第一; 當然是對故宮提出告訴..... 或許會進一步要求解約...... 亦即是故宮再不作出善意的回應....... 此案很可能........"胎死腹中"

第二; 當然是公司的人事異動..... 老闆已經第一階段資遣台灣的員工.... 只留一名"高級"文書作業的....."設計師".... 當訴訟過程有階段性的結果時 大概會再進行第二階段的資遣動作.....  屆時 Ming或許會在名單之中.......[:|][:|]

猶豫了很久...... 興起了回家的念頭...  與其當人家的員工 還不如自己辛苦為自己賺錢..... 就這樣的 "回南投開業"  這麼的閃過了心頭....  給自己三年的時間.....  趁年輕闖一闖也好.... [:P]

於是乎 上網找了"建築師法"  給她K了兩下下....... 看看是否能找些"合法的漏洞".....  就在那57條的條文裡   找到了對"菜鳥建築師"最大的福利....


第19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
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那Ming只蓋五層樓以下的私人建物總可以吧......結構技師費 設備技師費  通通都省下來了......[8-}][8-}] >



第28條

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在兩個省 (市) 以上開業之建築師,應分別加入各該省 (市) 之建築師公會,始得執業。


<那只缺那位願意借Ming牌照的東風先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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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6-10-18 12:58
她, 39歲,New South Wales,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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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5-17 19:57
她, 51歲,台北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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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5-11 01:36
他, 57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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