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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好案例一則
作者: 德蔓 日期: 2010.11.30  天氣:  心情:
信義交通分隊警員唐沛寧發表在入口網的案例
這是應本分隊許多同仁要求,希望我把最近發生的事分享出來,我才專程上來分享這件事
大概在今年二月份左右,我在忠孝光復口開單時攔到一個年輕人紅燈右轉,本來是小違規(罰六百),我也只是攔下來想罵罵他不是真的要開他,結果他老兄比我還兇,三字經髒話出口就是一大串.(他X的,雞X毛,警察吃大X的),又是要找分局長,又是問候我母親,本來想說要開你罰單是從你口袋中拿錢,被罵幾句也就算了,口頭上制止他,結果他氣焰更?張,回分隊就去七組申訴.
本來嘛,開人罰單,接人申訴也是天經地義,我也忍氣吞聲回復申訴了,結果這老兄還去督察組檢舉我是個刁警,說我在外面胡做非為,專找善良老百姓的麻煩,要求調閱忠光口的監視器以證明他的清白.
接著,督察組的交辦單就來了,我不但寫了報告,還被要求打譯文,還要檢附錄音光碟..
刁民檢舉只要出一張嘴,警察就要提出一切事證來證明自己不是一個白痴,出門只會找善良老百姓的麻煩?警察不能證明自己無罪,反而成為督察單位處分的依據?這樣對嗎?
法院不是原則推定公務員係從事公務,不致故意陷人於罪,除非異議人能提出具體事證外,原則上公務人員單方行政裁定是不須負舉證責任的嗎?怎麼長官沒去過法院出庭所以不懂嗎?
這口氣我吞不下去,於是我挑了一個風和日麗的日子,自己去台北地院按鈴申告.由台北地檢署受理.
接著檢察官指揮偵察隊製作我的筆錄.(換我出一張嘴了吧^^)
精采的來了
等到偵察隊通知那個老兄來製作[妨礙公務-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施侮辱]時,換他老兄傻眼了.
他老兄來作筆錄時,還有臉帶一個警界的長官(因係現職別分局長官,且純為人情關說,恕我不公布職別姓名)來為他侮辱警察被移送而關說.
我只回一句:[有什麼事,等到庭上再說]
出偵察庭時,檢察官只問那老兄:[你知不知道唐警員當時著制服在執行職務?]
答:[我知道]
問:[那你有沒有用那些髒話罵唐警員?]
答:[我不記得了]
問:[我知道你會這麼說,那我播放唐警員提供的全程錄音來回復記憶]
答:[.............]
問:[現在想起來了嗎?]
答:[如果錄音上有,那就是有,只是因為當天天氣很熱,所以我不認為那些話有侮辱唐警員的意思,不然,請檢察官解釋一下什麼叫做髒話?]
問:[是我在問你,還是你在問我?]
答:[.............檢察官大人,我也有要去找唐警員道歉跟找他和解,可是我都找不到他,才會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和解]
唐警員答:[檢座,他在說謊,我又沒有收押禁見,天天都在站路口,處理車禍,怎麼其他人要見我都可以,就他找不到我?是有沒有心而已.請檢座記錄我的意見:對方沒有悔意,告訴人請求從重求刑]
以上偵察庭結束 這位老兄開完偵察庭後追出來拉著我說:[唐警員,真的抱歉,我最近要結婚了,很擔心為了這個官司會結不成,可不可以給我個機會跟你和解?]
唐警員:[我現在趕著回去跟我同事慶功,恐怕沒空,不然你再找時間來隊上,我再排時間跟你見面]
三天後,這位老兄還是帶著一位長官來談和解(因係現職別分局的長官,恕不公布姓名).
我直接告訴這位長官:[長官,因為你有出面,我也不再刁難這位老兄,不然,我本來是要先從洗門風開始玩起..我本來是要開口十八萬元,讓他殺價到十五萬元,但既然你出面,我們不要再玩牌了,直接告訴你底牌是十萬元,不要再講其他價錢了.否則我也覺得我會委曲.]
老兄跳起來:[什麼,十萬元,那不用了,反正我也沒錢,我就去被關就好了,法官判幾個月我就去關幾個月好了.如果我女朋友 因為我去關而不能等我,那也是我的命.]
唐警員:[你想得太天真了,你以為你去關,我就會放過你嗎?我告訴你,法官可能會判六個月以下讓你易科罰金,折一日一千元就是十八萬,就算打八折判四個月,也要十二萬,要嘛你去關四個月,要嘛罰十二萬]
老兄:[那我去關四個月好了]
唐警員:[所以我說你天真.只要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我立刻提出民事告訴求償,金額還是十萬元,只要你有罪,民事就一定成立,只是法官可能也是十萬打個八折,沒關係,你去關四個月,再加上這八萬,我也還能接受.]
老兄:[....我沒有錢,判八萬也沒有用.]
唐警員:[我知道你會這麼說,你不知道這個世界上有一個行政執行署嗎?你有本事就宣告破產,一輩子沒有薪水讓我扣不到,不然,我一定追到你公司告訴你主管這件事情及要求主張強制扣薪..不相信可以試試看]
隔了兩天,這位老兄在我們分隊某洪姓員警見證下,簽下無條件投降同意書,條件如下:[現金賠償五萬元,另分期每月匯五千至唐警員帳戶至五萬元為止,及登報向警察道歉.]
只是後續有些事出乎我意料之外,就是檢察署還是依公訴移送地院,結果他也緊張,我也緊張(因為錢已經收了,也同意和解了)
向地檢詢問的結果是因為我主張公訴的侮辱公務員,所以一定要送,如果當初是用公然侮辱,在地檢就可以結掉了......又學一招...
好了,到了精彩大結局的時侯了,
台北地院簡易判決主文如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吳XX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臺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臺萬元.
結論是,他總共付給我十萬元,付給國家三萬元,換取他的自由及前科.
這件故事告訴我們二個結論:
一,自己的尊嚴,要自己去爭取.
二,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聰明的同仁應該懂我在說什麼.......
只能說,台北市的消費實在是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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