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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3/21的日記
作者: 小明 日期: 2007.03.21  天氣:  心情:
延續昨日第十二條第五款甲五場所: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甲六場所: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機構、短期保護及安置。)、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供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產後護理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供住宿及特殊機具使用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托嬰中心:(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甲七場所:三溫暖、公共浴室。
乙類場所乙一場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乙二類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場所、金融場所。乙三類場所: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乙四類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其他類似場所。乙五類場所: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其他類似場所。乙六類場所: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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