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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別人家鞋架 撿回家判刑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1.13  天氣:  心情:
別人家鞋架 撿回家判刑
更新日期:2007/11/12 04:09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孫姓婦人家住41樓,卻跑到13樓將張女置放大門外的鞋架,帶回家供己使用,張女調?#92;監視器查出是孫女所為,帶警察登門查獲。孫婦辯稱,社區管委會規定放置公共空間的個人物品視為廢棄物,才當垃圾撿回家使用,法官不採信,依竊盜罪判處拘役10天、減刑後為5天,易科罰金5千元。
13樓鞋架 出現41樓
被告孫婦與告訴人張女,是中和市最高的摩天東帝士大樓住戶,孫婦住在41樓,張女住在13樓,3月間某日,張女發現放在屋外大門邊的鞋架不翼而飛,向社區警衛調?#92;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非同樓層的住戶孫婦,案發時間出現在該樓層,懷疑孫婦涉嫌,訴警偵辦後,張婦帶著警方登門,在孫婦屋內查獲失竊鞋架。
婦辯稱管委會決議
孫婦坦承,該鞋架是她在13樓取回住處使用,但絕無偷竊犯行,否則豈肯讓張女與警察入門查看;她解釋,社區管委會有決議,公共空間不得放置個人物品,否則視同廢棄物清走,她才誤認為是住戶不要的物品,而帶回使用。
未徵詢就拿走 違法
法官認為,就算是住戶不要物品,孫婦也應先徵詢住戶是否為無主物才能取用,未經任何詢問即取走,確有不法意圖,一審判處拘役10天;孫婦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鞋架置放在住戶屋外與電梯門旁,並未超出張女所有權管領範圍,孫婦所辯不為採信,判處拘役10天,減刑後為5天,易科罰金5千元。
管委會踰法 吃官司
社區公共空間放置個人物品,雖社區管委會均認為影響公共走道的通行安全,公告不得置放,違者視為垃圾廢棄物清走,但之前已有新莊某社區廖姓警衛依管委會決議執行,被法官認定毀損住戶財物判刑,現又有社區住戶以管委會決議為辯解,也被判刑確定,顯見社區管委會決議踰越法律時,是會吃上觸法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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