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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閃狗撞車…沒事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1.13  天氣:  心情:
閃狗撞車…沒事 酒駕被撞…挨罰吊照
更新日期:2007/11/12 04:09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吳姓男子開車無故被閃狗的汽車撞上,2名駕駛受傷送醫並接受酒測,吳某酒精濃度達0.26毫克違規,被撞的人反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還被罰1萬9500元、吊照2年,撞人的曾姓駕駛坦承閃狗撞人,獲不起訴,吳某向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雖同情他,仍裁定酒測罰鍰於法有據,但改吊照1年。
吳姓男子今年5月間酒後返家途中,行經屏東市瑞光路口時,一輛由曾姓男子所駕的自小客車,自他的前方準備轉彎時,路口突然跑出一隻狗,曾某為了閃避狗兒失控,猛力撞上吳某駕駛的車子,警方據報後趕到現場,並對2人進行酒測,2人都受輕傷,送醫幸無大礙。
酒測結果吳某達0.26毫克違規,並將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同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肇事致人受傷」加重處罰,祭出1萬9500元罰鍰、吊照2年,以及施以道安講習。
檢方根據目擊證人證詞, 突破曾姓駕駛心防,曾姓駕駛坦承當時為了閃避一隻狗,轉彎時才失控不慎與吳某相撞,檢察官最後不起訴曾某。
吳某自認雖然酒測值超過0.25毫克,但不致未達安全駕駛程度,而車禍的原因並非因酒駕而起,自認非肇事者,還是無辜被害者,檢察官已還他清白,因此,向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法官根據酒測值認定吳某確實酒駕,但尚難遽以認定酒駕與車禍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警方也未詳查舉證,故無證據足以認定異議人確有「肇事致人受傷」的加重情節,酒駕部分仍依法開單告發,維持原判,但吊扣駕照2年處分應撤銷,改判吊扣1年。
馬路坑人?求國賠敗訴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鄭姓市民94年10月騎機車行經金華路二段與建南路口摔傷,鄭某指是機車輪胎撞到路面積水坑洞後破胎摔傷,提起國賠訴訟。台南高分院指路面有水坑,未設警示標誌,市府管理固有缺失,但鄭某摔傷原因無法舉證與路面水坑有關,判鄭某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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