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04/0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10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5/04/0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5.04.09  天氣:  心情:
買賣契約(債權契約)成立生效後 除非訂立契約當時 有受詐欺 脅迫 或意思表示錯誤等情形 才可以撤銷賣賣契約(的意思表示)--民法第92 91條

或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參考我3/28的日記) 在七日的猶豫期內 無條件 不須說明理由 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價金 解除買賣契約

或是有出賣人應負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等(民法第359條) 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如果符合上開規定 就可以撤銷或解除契約 不受他們單方面在收據上註明的--"託收款項不予退還"的約束

或是拜託他們 經他們同意後 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妳才可以請商家--出賣人退錢給妳
%%-%%-%%-
標籤:
瀏覽次數:351    人氣指數:351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5/04/0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10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