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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別誤觸恐嚇罪
作者: 亞托斯 日期: 2008.10.22  天氣:  心情:

刑法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上對恐嚇的條文
之前我妹因為對老闆不發薪水有所不滿,居然寄了冥紙到公司,被老闆調超商監視器,查證是我妹寄發,我爸陪同,結果兩人一起埃告

上面只寫了"你會有報應" 加上冥紙,就被定罪,還好有個法官的阿姨告訴我妹,這種罪證確鑿,要讓法官同情,才會判最輕,經她提醒,我妹又真的年幼無知誤觸法律,所以只判了600的罰金,本來要判刑,法官看在初犯,又是有原因造成,所以不判刑只罰錢


剛剛去查了很多關於恐嚇的案例~網路上的字句的確可以當證據
所以~大家再網路上發言要留意,雖然火上心頭,但千千萬萬不要冒出任何有傷害他人的字句,這都會構成恐嚇
而且又是指向明確的個人留言版,要筆戰OK啊,但是以傷害他人安危為出發點的文字或言語,那不僅僅是觸法,還降低個人形象

補貼毀謗罪的定義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毀謗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各為網友們留言要謹慎,別誤觸一些公訴罪,別人告你不用花錢,你定罪卻要受罰,還賠上辛苦經營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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