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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女廁偷拍案 不起訴手機主人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1.08  天氣:  心情:
公司女廁偷拍案 不起訴手機主人
更新日期:2007/11/07 04:0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縣南科住華科技公司女廁偷拍案,發現偷拍女性如廁手機的林姓女工人,控告手機所有人吳某涉偷拍、妨害秘密。吳某辯稱當天下午即發現手機遺失,台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偷拍者無法確認是吳某,不排除是拾獲手機或竊機者所為,對吳某不起訴處分。
檢方表示,該案不排除他人所為,如有涉案對象,檢方會持續查辦。
對於檢方不起訴結果,受害的林女丈夫表達強烈不滿,他強調一定會向南檢提出「再議」,請其他檢察官再查清楚;他表示,這件事的犯罪證據很明確,為何承辦的女檢察官會對吳某不起訴?其中有?#92;多疑點,檢方應設法查明,如此結案不起訴,顯得草率。
林女指控,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她到住華科技南科分公司二期廠區倉庫女廁所如廁時,赫然發現廁所隔間下方間隙放著兩罐清潔劑,兩罐清潔劑中間放著一具有錄影功能的手機。
林女拾起手機檢視,發現手機內有她與另七位女性的如廁影片,時間分別是七月十一日與十二日。林女即留下手機,但未即時報警;後來該手機所有人吳某因找不到手機,報請電信警察循手機序號追查到林女持有該手機,控告林女涉侵占,但林女獲檢方不起訴。林女反控吳某涉偷拍、妨害秘密罪。
檢方晙d,吳某稱七月十二日下午查覺手機遺失,下班後即辦理停話,並在隔天請同仁發布電子郵件協尋手機,直到七月十五日,他到台中遊玩時順道向電信警察報案追查遺失的手機。
檢方表示,該手機錄影時間是可變更設定,因無其他證據顯示吳某曾藏身女廁,又無其他事證指向吳某涉案,因此給予吳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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