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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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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
作者:
修羅修
日期: 2010.09.26 天氣:
心情: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 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 ...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 "...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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