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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欠百元卡債 還16元可更生
作者: 豬董 日期: 2008.08.05  天氣:  心情:

更新日期:2008/08/05 04:33 張國仁、高佳菁/台北報導
卡債族聲請重建更生,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的第1件案例出爐了。台北地院昨天公告,債務人黃明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所提更生方案,法院裁定認可。法院指出,債務人對積欠台新等6家銀行的52萬5147元債務,只要在6年內按期償還占債務總額15.8%的數額,即83,034元,其他欠款就可統統不必還了。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劉壽嵩表示,本件仍未確定,台新等債權銀行如果不服法院裁定,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本件也是司法事務官所作成第1件認可更生方案的裁定。司法事務官林明龍是在民事庭法官陳姿岑,於5月5日裁定債務人黃明榮聲請消債事件開始進行更生程序後,交由司法事務官審查更生計畫內容後,經林明龍大約3個月的審查,未經債權人會議作成可以決行的結論程序,而是依職權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依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為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的條件公允時,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職權作成裁定。


本件債務人黃明榮,即是符合「其他固定收入」條件;黃明榮的固定收入是指政府對他的低收入戶補助款。黃明榮本身為領有殘障證明的第2類低收戶,他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代理,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


法院對黃明榮事件的認可裁定,還揭示兩項重點,第一債務人只要有償債誠意並誠實揭露財務,還款成數雖僅占債務總額1成5,法院也會接受。可見清償的成數,絕非法院裁准認可的唯一標準;第二法院指稱,卡債風暴的形成,金融機構難辭其咎。


台新、大眾、中信、富邦、國泰世華及聯邦等債權銀行主張,債務人償還成數及金額過低、恐影響金融秩序,宜改以清算程序處理。但法院指出,債權人沒有具體證明債務人的償還成數及金額計算有何不合理之處,因此不予採納。


法律扶助基金會則表示,債務人只要拿出還款誠意與條件,就有機會擺脫卡債包袱,重新開啟一扇希望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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