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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喝花酒更二審宣判 
作者: 又輝~ 日期: 2008.02.13  天氣:  心情:
立委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期間,涉嫌挪用公費,招待他人到酒店喝花酒,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2日更二審宣判,還是認定顏清標利用職務詐財以及持有槍枝,兩條罪名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同案被告現任台中縣議長張清堂也被判刑8年4個月,顏清標透過助理表示,還會再上訴。


顏清標透過沙鹿服務處發言人指出,他在民國87年到89年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招待友人前往酒店消費,並以縣議會公費核銷,完全於法有據,有例可循,對於台中高分院的更二審判決,他決定再上訴,冀望司法還他清白。


台中地檢署調查,顏清標於87年10月至89年12月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與當時的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運用台中縣議會公費,招待他人到台中地區的多家酒店喝花酒,把大額費用化為多筆小額費用,並以「便餐」名義報帳。


台中地院一審及台中高分院二審及更一審時,都判決顏清標等人有罪,台中高分院12日更二審宣判,認定顏清標連續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2055萬多元,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無故持有衝鋒槍與手槍的犯行,判刑3年6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6年。


張清堂及蔡文雄也被認定與顏清標共同詐財,分別判刑8年4個月、8年2個月,分別褫奪公權6年,3人須連帶追繳詐取的2000多萬元,發還給台中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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