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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高市/計時停車位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10.20 天氣:
心情:
高市/計時停車位 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更新日期:2007/10/20 00:21 記者:記者廖國雄/高雄報導
近來常有民眾反映,1小時內接到2張補繳費通知單。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車輛於路邊計時停車位停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另,不同的停車格位,不能併計,須重新計費。
交通局停管中心指出,依高市停車繳費規定,計次停車格位停車,離場再停或停車逾12小時或跨日則另計次收費。
至於人還坐在車裡,汽車未熄火為何開立補繳費通知單?停管中心說,車輛進入公告收費之停車位並利用該停車位的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的行政法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即負有繳費義務。民眾只要把車停在停車格內,即使車輛未熄火、車主在車上沒離開,還是占用該停車格,防礙其他人停車的權益,因此,收費服務員無論有沒有看到車主在車上,都有權開單,民眾仍須繳費。
停管中心指出,部分民眾質疑路外停車場停車未滿30分鐘,卻還得繳30元停車費。經查交通部規定為規範,路外停車場,該項規定不適用路邊停車場,是因路邊停車為開放停車空間,無法如路外停車場明確紀錄車輛實際停車起迄時間,故仍以小時為計價單位。
停管中心說,依高雄市停車繳費規定,車主離場未取下補繳費通知單,或停車未離場,皆以最後註記時間為收費標準,停管中心呼籲車主離場應將補繳費通知單取下,以維護自身權益。
通局停管中心指出,針對遺失及未收到路邊停車補繳費通知單或條碼不清,民眾可透過交通局網頁(http://kpp.tbkc.gov.tw),查詢繳費期限內未繳的停車單,勾選欲列印的補繳費通知單,再到超商繳納之便民措施。 目前高雄市停車補費通知單均以PDA開單;PDA開單繳費時間是以服務員最後蓋章之處為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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