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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10/30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10.30  天氣:  心情:
今天去拜訪那位被害者家屬..看到了起訴書和不起訴書(日期同一天)..起訴書寫的被告是軍人還有砂石車司機的名字..不起訴書寫的被告是那位軍人..很神奇吧..同樣一個人可以起訴和不起訴..真是搞不懂..我仔細看看不起訴處分書上的理由是依據犯罪事實認為軍人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因為沒有審判權所以應為不起訴處分後移送軍事審判機關..

但是..起訴書上寫的所犯法條..軍人犯有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砂石車司機犯有276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另外還敘明軍人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嫌移給軍事檢察署偵辦..不起訴書認定是軍人業務過失致死..起訴書起訴軍人是業務過失傷害..苗栗地檢的石檢察官真是太厲害了..我下個禮拜上課時再去問柯老師石檢察官是不是他的學生..

另外根據苗栗地院的刑事庭傳票寫的案由是那位軍人過失致死案件..根據刑訴法上的案件同一性..檢察官起訴軍人是過失傷害罪..為什麼到了地院的案由是過失致死呢..不是傳票上的筆誤就是法官自己變更法條..總之..只能用"太神奇了"來形容..雖然我刑法和刑訴都學得不好..但是就公文書上所載..一定有人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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