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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錯過&房屋保險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8.06.01 天氣:
心情:
我居然錯過了上課時間!
是早上就開始上課啊………………
---------------------------------------
今天來一點碎碎念的東西,
但是,今天的對某些人應該比較實用吧,
尤其是有買房子的,
是剛剛唸書看到的!
嗯,有看到我這一篇的同事-ㄚBoy,
如果我說錯了,要跟我說啊!
就正常的理解,我應該是沒理解錯的!
房屋買火險,受益人要填誰呢?
扁哥以其價值一千萬元所有之房屋,為馬小久設定抵押權,擔保其向馬小久之借款,1000萬元設定抵押權時,並以該房屋為標的物,同「西山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指定扁哥為被保險人。某日,由於鄰居王精平因一時疏忽,不慎失火將扁哥所有房屋燒毀。請問:
一、債權人馬小久1000萬元之借款,是否有擔保物權?
二、西山保險公司就火險所生之理賠,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三、西山保險公司就火險之保險給付,應向何人為給付?
四、若該火險之受益人為「陳性娛」,則西山保險公司就火險之保險給付,又應向何人為給付?
探討法條:
民法第881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一、
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本文「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原則上,馬小久的抵押權會因為房屋的燒毀而消滅,
但是,民法第8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所以,抵押物滅失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為抵押權標的物之代替物,抵押權之效力及於代替物(即對王精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債權人馬小久1000萬元之借款,仍有擔保物權。
二、
西山保險公司就火險所生之理賠,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因為題目一開始並未設定火險之受益人,
所以解釋上是「扁哥」,
則依據最高法院92台上488判決「按擔保物雖滅失,然有確實之賠償義務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該擔保物權即移存於得受之賠償金之上,而不失其存在,此即所謂擔保物權之代物擔保性,本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一三號著有判例。而民法上述規定所稱之賠償金,並未有任何限制,無論係法律規定取得或依契約取得,均不失其賠償金之性質,故補償金解釋上應包括在內。賠償金既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自得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是以抵押權人得逕向賠償義務人請求給付,賠償義務人則有對抵押權人給付之義務。」之意旨,
西山保險公司就火險所生之理賠,為馬小久之抵押權效力所及,
惟新法第881條第2項將扁哥對西山保險公司所得請求之保險理賠,
規定成為馬小久之「權利質權」,而依權利質權行使之。
三、
西山保險公司就火險之保險給付,應向抵押權人「馬小久」為給付,
依據為民法第881條第3項「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四、
若該火險之受益人為「陳性娛」,
則因不符民法第881條第1項但書「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之要件,
即抵押人是「扁哥」,
但「扁哥」就該火險之理賠金不是所得受之人,而是「陳性娛」,
故該火險理賠金,非「馬小久」抵押權效力所及,
西山保險公司就火險之保險給付,則不得向抵押權人馬小久為給付,
而應向「陳性娛」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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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看完,
以上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喔!
我只是單純就法條文義做正常、合理之理解,所推演出來的!
受益人要寫誰請自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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