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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與律師的對話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8.05.31  天氣:  心情:
以下是昨天我和某位律師的對話,
不是很重要,而且可能會有人看不懂,
貼出來只是好玩,代表有很多法律問題其實不一定有正確答案,
解決事情、尋求答案的方法也不一定只有一個而已!
逼一定要解決的人去表態也是不錯的!

B:那有沒辦法找人去幫我問民事庭的法官?
我:要問啥?
B:繼承編關於繼承的保證債務的修正已經通過公佈了
B:這你應該知道吧
我:怎?
B:甲是被繼承人,乙是繼承人,乙概括繼承甲。甲生前簽了一份連帶保證,事後主債務人不履行,銀行就對乙的存款執行,乙現在想抗辯說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遺產僅有土地,沒有存款,那乙應該是提債務人異議還是第三人異議?
我:當然是第三人異議之訴
我:自有財產
B:可是他是概括繼承耶
B:可以適用最高法院的那個關於限定繼承的判決嗎?
我:喔
我:馬上去問!等.....
我:人不在
我:星期一在幫妳問
B:OK
B:謝啦
B:那你自己的想法哩
我:第三人異議之訴,執行之結果對第三人權利有所侵害,而該第三人就此無忍受之義務
B:可是他真的是債務人呀,只是他不用還那麼多
我:那就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好啦 不過,我個人覺得從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來看,感覺起來他是要將財產做區隔,把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用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所以乙是第三人
B:我要確定
B:不然,提錯被駁回很好笑
B:1148條哪來的第2項啦
我:............
我:妳最好是沒有啦
我:剛剛問到庭長,他說第三人異議之訴 但是他說,這是他的意見
B:哈
B:又是個不負責任的說法
我:暗!妳不是說問法官
我:剛剛又問到一個說是債務人異議之訴
B:我是說法官的回答也挺帥氣的
我:哈哈!那你提訴之合併!
B:判決不附理由
B:ㄟ~~
我:一定啦!
B:這二個衝突吧
我:妳管他喔
B:你不能說我是第三人又是債務人吧
我:反正裁判費不會多收 預備之訴
B:先位:我是第三人,備位:我是債務人
B:這樣很好笑耶
B:連自己是誰都搞不清楚
我:妳管他不會被駁回,不用多繳錢就好而且這樣法院一定會表態啊
B:但法官會電人ㄚ
B:連自己是誰都搞不清楚
B:還想告人
我:你就跟他說,那你說是哪一個,我就撤回哪一個
我:記得要開庭錄音唷
B:法官最好有這麼隨和啦
我:那就請法官依法判決
B: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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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5-31 12:08
她, 46歲,中南美洲,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31 21:19]: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而言沒有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是概括繼承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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