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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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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什麼跟什麼(再續、省思)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6.08.30 天氣:
心情:
繼剛剛的什麼跟什麼!
躺在床上時,
忽然想到刑法之所以處罰一個人犯罪,必定是有其所要保護的法益,
而所謂法益簡單的說,就是保護的利益、價值,例如:生命、身體、居住或大眾用路的安全,
但是就「援交」而言,其實它包含了個人對其身體的自主權(即性行為自主權)與公序良俗的法益在衝突,
性自主權就是說個人可以決定是否及跟誰發生性關係,
而公序良俗則是一個抽象存在的價值觀念,很難去界定一個確切的標準,甚至有時會過於抽象會而變成一種統治者控制人民思想的藉口,
換一個角度想一想,
為何「性行為」+「金錢」就一定等於犯罪呢?
真的就是侵害公序良俗嗎?會不會太抽象了嗎?
再退步言之,我剛剛所遇到的情狀是用MSN問我的,
她僅僅只是對我提出這一問題而已,並非在一個公開的資訊平台(當然這一個前提必須是司法機關不會把MSN界定成一個公開的資訊平台),也並沒有散佈於眾,所以不虞有未成年少年接觸到此種訊息的疑慮,不會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考量,所以似乎並不構成犯罪嚕!
PS.我絕對不是在說援交是可取的唷,只是就事論事提出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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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8-31 01:15
她, 45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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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8-30 23:38
她, 47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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