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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轉寄家長提供的訊息---保護您!
作者: 傷了心是一輩子的 日期: 2004.05.02  天氣:  心情:

雖然不做違規的事,但是知道總是有備無患。


<@msr62.hinet.net;>持有盜版CD的人一定要看
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就請您看一看吧!!

總之就是說......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CD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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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下面的一封信,請大家告訴大家!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違反第92調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3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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