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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常識分享~
作者:
花生糖
日期: 2011.02.13 天氣:
心情:
最近才發現...小弟我上一篇的日記居然是在2006年...(汗)
為免再讓這裡繼續停擺下去,從現在開始在做些記錄吧!
...但也不想為了日記而無病呻吟~
乾脆就自己的工作經驗分享一些法律常識囉~~^^
讓有緣來看這篇日記的各位朋友~至少能多少懂一點保護自己的法律~~^^
~~~~~~~~~~~~~~~~~~~~~~~~~~~~~~~~~~~~~~~~~~~~~~~~~~~~~~~~~~~~~~~~~~~~~~~~~~~~~~~~~~~~~~~~~~~~~~~~~~~~~~
在這裡先分享:何謂一造辯論?
是指在第—、二審法院,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
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審理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
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
在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以避免案件的拖延,此即為「一造辯論」的判決。
至於刑事訴訟方面,
因攸關論罪科刑等因素,
為保障被告權利,在第一審程序,
只允許法院在被告所犯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等案件時,
才能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但在第二審程序,因先前曾進行第一審程序,已使被告有辯明的機會,
故法院對於經合法傳喚的任何案件,均可以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所以各位捧油,
如果欠銀行錢要開庭時,
被銀行通知"不用到沒關係啦!"
千萬別傻傻的就認為沒關係內!
記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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