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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12.12  天氣:  心情:
不知道為何這幾天常常作夢,
是我太累了嗎?
今天依舊是吃了很多顆維他命,但是感覺特別累,
是因為老娘昨天給他拼到2點多才回家ㄉ關係嗎?
阿宅說要我注意我的肝!
我也很想,但是考期將近+年底清案壓力.......
好難喔~~

好幾天前,因為同事被請吃飯,我去當作陪,
其中同事語重心長的說了一句話:「男人越老臉皮月薄」
好像似乎是真的.....
到底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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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不重要的,
可以直接跳過,因為那是我昨天拼的案件內容擷取一部份,
不過,是在民國84年的豐原市農會承辦人員和一些人的違法超貸案,
當初賣的是預售屋,
所以土地是有設定抵押權的,
房屋還沒好,建商就因為違法超貸的問題倒閉了,
現在,抵押權人來聲請拍賣土地,
因此,重點就是說「預售屋要買要三思」
預售屋優點:比較便宜
   缺點:不知道到底會不會完成,
      而且座落的土地通常上面都有抵押權!

而我這件是非訟事件,
所以沒有處理到比較深一層的問題,
所以就只有以下方式處理,請 參照。

再小小抱怨一下,
為什麼設有專門人原來處理拍賣抵押物的案件,
他說案件人多、相對人又有陳述意見就不會處理,
害我家老大就把案件拿給我,
這些人真是柿子專挑軟的吃啊! [X(]

忽然想到,案件尚未對外表示,
我也不能夠把內容貼出來啊!


好吧!只好貼看不出來的理由部分,
等結案後,再把全部貼出來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只須其抵押
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
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依
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
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51年臺抗字第269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按非訟事件法於94年2月5日修正之緣由
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為謀從速解決,已漸由對
立之訴訟紛爭類型,改由講求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之非訟
程序處理,期藉國家公權力及時、適當之介入,達到保護人
民權利,防止私人權益糾紛再起之目的」,由此可知,非訟
程序所追求者為迅速、經濟之程序利益,是故,法院在審理
非訟事件時,應遵循該法因應上述制度目的所制定之條文,
適用非訟法理(例如,非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主義,非如民事訴訟採取嚴格之言詞辯論主義);且於解釋
非訟事件法之條文時,亦應注意該法之立法宗旨,在於迅速
、經濟地解決人民的私權爭議。是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
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
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
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雖
相對人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主張抵押權設定無效,或與豐原
市農會之協調,認聲請人自應承受其權利義務,而不得實行
抵押權,均屬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
提起民事確認之訴,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
以審究。從而,本院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由聲
請人所提之事實與相關證據,即足以「抵押權之存在」與「
債權已屆至清償期、惟債務人未清償」之要件,是以,自應
准許。另相對人以建物乃自行資完成等語為抗辯,然查本件
聲請人所聲請拍賣者為土地,兩者為不同之不動產抵押權標
的,並非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相對人就此所為之抗辯並無
理由,併與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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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2-19 14:41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2-19 00:08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2-19 00:14]:

可能吧!考試+年底清案壓力吧!

我也不知道為啥「男人愈老臉皮愈薄」,可能是不會向年輕時一樣,都不怕被拒絕!
沒有相當把握、或對方暗示,就不會說出口吧!
應該是這樣吧!

預售屋,會有一定的風險,
所以他比較便宜就是有他的道理存在啊!
就像一個賣你東西的人跟你說,
你先去跟銀行貸款給他,
他過幾個月後、甚至幾年後,才把東西作出來給你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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