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簡單的理解就是這樣, 因為刑法第185條之3所要保護的法益都是用路人的安全,是一種抽象的社會法益, 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要保護的法益相同都是交通安全是一樣的,那就不行可同一個行為二次處罰! 不過,要注意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外還有其他的行政罰,例如吊銷駕照,既然是不同的手段、所要懲治的目的也不一樣,所以就此部分是不違反一事不二罰的!
嗯,我想可能是迴光返照的現象吧,聽說在往生前都會有這樣的一段! 而我在寫這一篇時,就忽然有精神了一點, 因此猜測可能是聖嬰現象, 不不不,是迴光返照啦! 不過,我現在看了一下, 老娘寫的文字用語真差, 妳應該會有種突兀的感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