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X-)] 打離婚官司~必須具有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重點是要有證據 官司才容易打贏!!! ~當然 也有可能 在訴訟過程中 他造改變心意 願意同意離婚 --變成調解成立 訴訟上和解成立 以及兩願離婚 --原告撤回起訴 雙方簽離婚協議書 並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ps. 訴訟程序是一個浮動的過程 每個人在法庭上的反應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