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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童被性侵,法官輕判??
作者: hui-卉 日期: 2010.09.03  天氣:  心情:
好的!!現在容許我來為您講解一下這則新聞的大意

大家看標題應該都知道

意思就是

有一個3歲的女童被A君性侵害了
,但是法官一審5年9個月,2審7年8個月,但是到最後一審時法官卻輕判那個惡狼3年5個月

還說什麼是因為

未違本人意願

之後就有一堆人不爽

還有什麼勵馨基金會的要求一人一信上報總統府

甚至還有一些Face book的網友說什麼要把那個法官廢了

我是覺得很奇怪拉

為何每次出事,大家怪的都是法官

而不是台灣的法律

我覺得根本就是法律有問題

如果你把那個什麼未違本人意願這項法條刪除或是稍微修法一下

那這些問題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了

再來

如果這些法條還存在
不管你廢了幾個法官都一樣

所以我建議

台灣先修法吧

為什麼不能像美國一樣
發生了一件事

也不趕快整頓一下

就這樣一直快來怪去的

網友,家長,大眾怪法官,法官怪法條說他們只是依法行事

結論就是:先把台灣的憲法改一改

這樣說不定就不會有這麼多的遺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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